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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闭窗口] 更新时间:2014/4/23 8:04:49

关于贯彻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和改革委、公安局、环境保护局: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对贯彻落实《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工作

机动车强制报废工作涉及到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和资源回收利用。为加强机动车强制报废管理工作,国家四部委出台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报废的标准和工作要求,事关广大群众利益,将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筹划,明确部门职责,细化方案,抓好工作落实。要在《规定》正式实施日期2013年5月1日前后,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深入解读《规定》,宣传《规定》内容,引导群众自觉遵守《规定》,掀起宣传高潮,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二、明确职责,细化机动车报废规定工作措施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和改革委、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折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等有关工作。

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单独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的地区,排放(排气污染物测量)不列入安全技术检验。


   要严格执行《规定》中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使用年限确定为8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3年。


   三、强化管理,做好报废规定标准落实工作


   (一)做好教练车的管理。所有教练车的使用性质应按照《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08)确定为“营运”类别中的“教练”。各地在教练车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车变更为教练车时要按规定确定教练车的使用性质,并在教练车信息采集和备案过程中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凡原教练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应当申请变更为“教练”。


   (二)做好告知工作。一是做好临届报废告知。凡机动车到达报废年限前1个月,各地公安机关应在报刊、互联网、车管所公告栏公布临近报废机动车信息,并利用手机短信向车主发送机动车报废告知信息。二是做好变更告知。凡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引起机动车报废年限改变的,要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报废年限变更的信息。距《规定》中要求的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一律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三是两次以上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告知。凡机动车两次及两次以上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告知车主《规定》中有关强制报废的规定内容。


   (三)做好注销工作。各地要重点抓好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工作,督促强制报废的机动车车主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监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四)做好过渡期的机动车报废工作。2013年5月1日前后已达到《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加强告知工作,引导报废机动车车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机动车报废工作,此项工作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2013年4月30日以前,凡在加强机动车检验工作专项整治期间因3个检验周期脱检而被强制注销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送检且检验合格的,可以恢复机动车正常状态,检验或复检不合格的,按规定做好机动车报废工作。2013年5月1日以后,凡机动车脱检满3个周期以上的,可视同为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局令二○一二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201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