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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汽车报废更新
[关闭窗口] 更新时间:2024/9/27 8:40:47

一、完善汽车报废更新
汽车报废更新在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和河北省商务厅等7部门《河北省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基础上做如下调整,其它不变。

(一)提高补贴标准
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2万元;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1.5万元。

自4月24日起提交符合条件补贴申请的消费者,均按照调整后的补贴标准执行。

(二)限定消费者拟报废乘用车持有时间

消费者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消费者。自2024年8月15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二、支持汽车置换更新

置换更新是指消费者通过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的二手车销售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售出个人名下乘用车,并购置新乘用车的行为。

(一)活动期限

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